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258號聲 請 人 張寶釵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志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 ㈡本票原本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