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171號聲 請 人 蘇正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上倫、陳美慧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一、㈠確認聲請事項本票金額為「新臺幣捌佰零陸元」之記載是 否有誤? ㈡確認附表本票票面金額為「新臺幣捌佰零陸元」之記載是 否有誤?二、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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