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085號
聲 請 人 郭松銘
聲 請 人 陳建廷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明鎮、許智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「許明鎮」或「許明」,請查明更
正。
㈡提出相對人許明鎮、許智成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。
㈢確認聲請事項所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本票金額「肆萬
元」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,請查明更正。
㈣確認附表所載本票到期日為「109年4月9日」是否誤載,
請查明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