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9年度,7085號
TCDV,109,司票,7085,20201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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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票字第7085號
聲 請 人 郭松銘 
聲 請 人 陳建廷 
 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明鎮許智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「許明鎮」或「許明」,請查明更
  正。
  ㈡提出相對人許明鎮許智成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   略)。
  ㈢確認聲請事項所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本票金額「肆萬
   元」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,請查明更正。
  ㈣確認附表所載本票到期日為「109年4月9日」是否誤載,
   請查明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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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