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070號
聲 請 人 蘇永明
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王德串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紙,屆期提 示,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1件,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。
二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。次按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,且依非訟事件法 第11條之規定,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。
三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王德串已於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前之民國 109年7月2日死亡,而無當事人能力,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。揆諸前開說明,聲請人聲請對其為本票裁 定之聲請,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訟訴法第78 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