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9年度,6769號
TCDV,109,司票,6769,202012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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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票字第6769號
聲 請 人 林鍵齐 


 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素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請明確寫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之年、月、日(因補正狀僅
  記載提示日為發票日起算第30天為提示日,提示日之隔天為
  利息起算日。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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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