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769號聲 請 人 林鍵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素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一、請明確寫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之年、月、日(因補正狀僅 記載提示日為發票日起算第30天為提示日,提示日之隔天為 利息起算日。)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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