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監宣字第438號
聲 請 人 張素貞
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劉吉芳等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,聲請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‧符合受監護宣告人利益之遺產分割方案【即受監護宣告人劉吉
芳、劉殷志分得部分,不得低於其應繼分】,且該遺產分割協
議書須由全體繼承人暨特別代理人簽章及註明契約成立日期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湘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
書 記 官 曾右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