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消債調解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消債調字,109年度,787號
TCDV,109,司消債調,787,2020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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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87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廖彩雁 
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消費
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前置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,應徵收聲請費新臺 幣1,000元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。次按,債務人聲請法院調解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亦有 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本院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置調解 ,未據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日通知命其補 繳,迄今仍未補正,此有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附卷可參,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駁回。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徐玲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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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