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885號聲 請 人 葉淑貞即葉張月燕之繼承人聲 請 人 葉昱夫即葉張月燕之繼承人聲 請 人 葉淳夫即葉張月燕之繼承人聲 請 人 葉淑娟即葉張月燕之繼承人聲 請 人 張嫣蘭即葉張月燕之繼承人聲 請 人 張哲綱即葉張月燕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一、請確認本件聲請人應為何人?(依臺端所附股份繼承分配協 議書記載台灣化學板公司之股份繼承人僅有葉淳夫一人)如 有錯誤,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葉淳夫一人。二、請確認本件股票發行公司正確名稱為何?(台端聲請狀附表 所載與股票掛失證明不符)三、請確認股份繼承分配協議書附表2、4、6欄股票附表之英 文字母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錯誤,請提出正確股份繼承分 配協議書。四、請提出葉張月燕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(逕 向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查詢辦理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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