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09年度,868號
TCDV,109,司催,868,2020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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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868號
聲 請 人 陳蘇珊即陳吉成之繼承人

 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提出具有股票發行公司印文(大小章)之掛失證明正本。
二、被繼承人陳吉成之除戶戶籍謄本。
三、被繼承人陳吉成之繼承系統表。
四、陳吉成之全體繼承人(含聲請人)之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省
  略)。
五、遺產(股票)是否已分割?如已分割,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(
  蓋印鑑章)及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正本;如未分割,請具狀
  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(並補正全體簽章)。
六、請提出陳吉成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(
  請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)。
七、請具狀分列本件各張股票之票據號碼、張數和股數。
 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 
 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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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