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868號
聲 請 人 陳蘇珊即陳吉成之繼承人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提出具有股票發行公司印文(大小章)之掛失證明正本。
二、被繼承人陳吉成之除戶戶籍謄本。
三、被繼承人陳吉成之繼承系統表。
四、陳吉成之全體繼承人(含聲請人)之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省
略)。
五、遺產(股票)是否已分割?如已分割,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(
蓋印鑑章)及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正本;如未分割,請具狀
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(並補正全體簽章)。
六、請提出陳吉成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(
請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)。
七、請具狀分列本件各張股票之票據號碼、張數和股數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