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833號
聲 請 人 優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豐村
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陳明受款人儀信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收受票據號碼DD071626 0號之支票」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,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
二、惟查,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 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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