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0470號
TCDV,109,司促,40470,2020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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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0470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




債 務 人 浦心怡即浦美娟
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零伍拾玖元,及其中新臺
  幣伍仟叁佰叁拾陸元,自民國(下同)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一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
 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,逾期
  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、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(
    證一),有關借款期限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息方式及利
    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
  ㈡、查債務人浦心怡即浦美娟並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聲
    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償(證
    二),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,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,
    顯有違約之事實。
  ㈢、次查,依契約書規定: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   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如遲延履行時
    ,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
   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另
   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依上述約定,債務
    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聲請人得向債務
    人請求全數清償,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。
三、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:
 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
  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
  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
  履行,實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借款契約書影本、帳務交易明細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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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