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0047號
TCDV,109,司促,40047,20201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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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0047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



債 務 人 黃丞宏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玖佰壹拾陸元,及如附
 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黃丞宏於民國108年1月28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
  用貸款契約書(附證一,以下簡稱本契約),約定於本借款額
  度及期間內,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,
  以日計息。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(附證二),迄今尚積欠本金
  、利息及延滯利息、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,計算說明如下:
  (一)本金債權:新臺幣50000元整。(二)依契約第三條及第
    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
    四點九九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
    息。(1)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716元整。(
    2)延滯期間利息:自民國109年10月16日起以本金新臺
    幣5000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,最高連
   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
    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(三)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200
    元整(契約書第四條)。詎債務人自民國109年10月15
   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本契約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
    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債
    務應視為全部到期,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,為此,
   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發
    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以維債
    權,實感德便。
證物名稱及件數:ㄧ、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。二、帳
務資料。三、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。
  釋明文件:如附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0047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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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     │自民國109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百分之│
│  │50000 │     │0月16日起  │      │二十計算延遲利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息,每次違約狀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態最高連續收取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期數為九期,自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第十期後應回復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原借款年利率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14.99%計收遲延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期間之利息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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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