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0047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債 務 人 黃丞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玖佰壹拾陸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黃丞宏於民國108年1月28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
用貸款契約書(附證一,以下簡稱本契約),約定於本借款額
度及期間內,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,
以日計息。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(附證二),迄今尚積欠本金
、利息及延滯利息、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,計算說明如下:
(一)本金債權:新臺幣50000元整。(二)依契約第三條及第
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
四點九九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
息。(1)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716元整。(
2)延滯期間利息:自民國109年10月16日起以本金新臺
幣5000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,最高連
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
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(三)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200
元整(契約書第四條)。詎債務人自民國109年10月15
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本契約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
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債
務應視為全部到期,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,為此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發
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以維債
權,實感德便。
證物名稱及件數:ㄧ、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。二、帳
務資料。三、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。
釋明文件:如附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0047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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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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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 │自民國109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百分之│
│ │50000 │ │0月16日起 │ │二十計算延遲利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息,每次違約狀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態最高連續收取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期數為九期,自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第十期後應回復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原借款年利率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14.99%計收遲延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期間之利息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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