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9793號
TCDV,109,司促,39793,20201224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9793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




債 務 人 陳況佑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柒佰肆拾柒元,及其
  中本金新臺幣叁萬貳仟零叁拾柒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
 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陳況佑於106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
     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
    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
     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
     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  (二)債務人迄109年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4,747元整未為清
     償(手續費1,164元整、消費款24,897元整、尚欠之分
     期付款總餘額7,140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1,546元整)
     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
    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
     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32
     ,037元自109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
     計算之利息。
 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
     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
    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