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765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
代 理 人 塗文芳
債 務 人 松旺工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高俊元
人 樓之6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玖佰玖拾
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六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暨利息新臺幣肆元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叁拾壹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六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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