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591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
代 理 人 吳成法
債 務 人 張金葉
債 務 人 黃義榮
一、㈠債務人張金葉、黃義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柒
拾壹萬零伍佰捌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張金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捌仟玖佰陸
拾叁元,及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柒仟陸佰肆拾玖元,自民
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日起,延滯
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
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
期手續費,逾期手續費以收取三期為限。
㈢債務人張金葉、黃義榮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鄭淑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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