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572號
債 權 人 遠欣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智衡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自翊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請求金額50958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還款明細表。
㈡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,並確認50958元是否含有利息
?如是,請陳報利息金額為何?(依民法第207條第一項規
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。)
㈢提出具有債務人姓名之借款契約書影本(因債權人所提借
款契約書無債務人姓名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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