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571號
債 權 人 遠欣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智衡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守義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(依民法第207條規定,利息不
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。)。
㈡陳報請求金額105,945元之計算式,併敘明是否含有利息
?如是,利息總金額為何?暨提出還款明細表。
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具有債務人姓名之
借款契約書影本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廖碩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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