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9571號
TCDV,109,司促,39571,20201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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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9571號
債 權 人 遠欣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智衡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守義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(依民法第207條規定,利息不
   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。)。
  ㈡陳報請求金額105,945元之計算式,併敘明是否含有利息
   ?如是,利息總金額為何?暨提出還款明細表。
 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具有債務人姓名之
   借款契約書影本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碩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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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欣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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