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397號
債 權 人 寶新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進益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煥晊、黃振聲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本件已有聲請本票裁定,請敘明同時另聲請支付命令之原
因事實理由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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