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9397號
TCDV,109,司促,39397,20201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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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9397號
債 權 人 寶新事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進益 

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煥晊黃振聲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本件已有聲請本票裁定,請敘明同時另聲請支付命令之原
   因事實理由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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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寶新事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