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9094號
TCDV,109,司促,39094,20201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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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909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

債 務 人 林明傑 


債 務 人 林煌棋 


債 務 人 江麗娟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柒佰陸拾伍元
  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  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 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緣債務人林明傑於民國(下同)98年就讀親民技術學院時,邀
  同債務人林煌棋江麗娟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,就學
  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(下同)800,000元整,按各學期就學
  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420,160元,約定借款人該階段
  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(102年07月01日)一年後之次日
  始攤還本息;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
  利率計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六
  個月以內者,按本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本
 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 ㈡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9年09月01日起,未履約攤還本息,
  尚欠104,765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、違約金,迭經催討
  無果,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
  ,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,借款視同全部到期,應全部清償。
 ㈢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
  支付命令。
釋明文件:借據及放出查詢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智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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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