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9069號
TCDV,109,司促,39069,20201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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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9069號
債 權 人 活力康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杜志龍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債務人簽約時仍未成年,提出本件契約有效之釋明資料(
   本件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簽訂契約或承認之證明文件)。
  ㈡提出債務人杜志龍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
   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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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活力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