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069號
債 權 人 活力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杜志龍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簽約時仍未成年,提出本件契約有效之釋明資料(
本件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簽訂契約或承認之證明文件)。
㈡提出債務人杜志龍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
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麗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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