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9015號
TCDV,109,司促,39015,20201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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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9015號
債 權 人 南投縣南投市農會

法定代理人 簡汝權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福元即陳榮宗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凱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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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