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926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債 務 人 徐博偉
債 務 人 鄭依萍
一、㈠債務人徐博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壹佰陸
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
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
收取期數為九期;如對債務人徐博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
果時,由債務人鄭依萍負清償責任。
㈡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;如對債務人
徐博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鄭依萍負清償
責任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賴日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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