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8884號
TCDV,109,司促,38884,20201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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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8884號
債 權 人 黃啟良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「黃啟良」或「黃啓良」?並提出與
   姓名相符之簽章。
  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(因所載原因事實與
   狀附證據不符。)。
  ㈣提出請求新臺幣800萬元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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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