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871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債 務 人 賴秉華即賴嘉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叁佰柒拾陸元,
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於民國93年7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10,000
元整,約定於民國100年7月23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百
分之9.25計付,延遲還本或付息時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
息外,其逾期在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
證。
(二)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11月22日,餘欠本息屢
經催討仍未清償。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
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爰此
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,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
借款本息。
(三)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
款約定書影本可證,茲為求清償之簡便,以免判決程序
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釋明文件: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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