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8871號
TCDV,109,司促,38871,20201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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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8871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


債 務 人 賴秉華即賴嘉宏
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叁佰柒拾陸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  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於民國93年7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10,000
    元整,約定於民國100年7月23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百
    分之9.25計付,延遲還本或付息時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
    息外,其逾期在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  十,逾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,按上開利
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
    證。
  (二)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11月22日,餘欠本息屢
    經催討仍未清償。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
    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爰此
    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,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
    借款本息。
  (三)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
    款約定書影本可證,茲為求清償之簡便,以免判決程序
    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
   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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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