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8863號
TCDV,109,司促,38863,20201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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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8863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

債 務 人 劉昱志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伍拾陸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『自民國104年9月1
  日起,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
  之循環信用利率,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。』故請求予以
  限縮,在此合先敘明。
  信用卡債權部分:
  (一)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5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
    約,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
    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
    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,並須於當(
    次)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,逾期應自結帳日
    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。
  (二)緣債務人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正常繳款,連
    續二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,故本行於民國96年11月27
    日,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2條終止契約及其期限利
    益,向債務人請求未清償之款項暨依未清償之款項金額
    。
  (三)債務人現尚欠31156元未給付,其中26415元為93年11月
    5日至97年4月18日之消費帳款,惟債務人僅繳款至97年
    4月18日即未再清償。
 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帳務資料可證
  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
 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證一:戶籍謄本。證二:相關契據。證三:帳務資料
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8863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劉昱志  │自104年9月1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4.99%  │
│  │26415 │     │日起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(下同)│至104年8月31│年息20%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97年4月19日 │日止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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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