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860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債 務 人 陳閩熙即陳佩欣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貳佰柒拾肆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點三一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
於民國(以下同)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
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,「大眾商業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於107年1月1日與「元大商業銀行
股份有限公司」合併,合併後將以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
有限公司」為續存銀行(均如證物)在案,惟法人人格不
失其同一性,合先敘明。
(二)債務人陳閩熙即陳佩欣前於民國104年8月10日向聲請人
借款新臺幣(以下同)420,000元整,並訂立借據乙紙
,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
借據約定。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67,274元,及自民
國109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一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09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。為此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 鈞院鑒核,賜准
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感德便
。
釋明文件:1、合併函影本乙份、約定書影本乙份、帳卡資
料乙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凱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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