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8860號
TCDV,109,司促,38860,20201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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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8860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  




債 務 人 陳閩熙即陳佩欣
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貳佰柒拾肆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十點三一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
    於民國(以下同)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
    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,「大眾商業
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於107年1月1日與「元大商業銀行
    股份有限公司」合併,合併後將以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
    有限公司」為續存銀行(均如證物)在案,惟法人人格不
    失其同一性,合先敘明。
  (二)債務人陳閩熙即陳佩欣前於民國104年8月10日向聲請人
    借款新臺幣(以下同)420,000元整,並訂立借據乙紙
    ,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
    借據約定。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67,274元,及自民
    國109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一
   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09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  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。為此特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 鈞院鑒核,賜准
   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感德便
    。
    釋明文件:1、合併函影本乙份、約定書影本乙份、帳卡資
    料乙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凱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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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