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8849號
TCDV,109,司促,38849,20201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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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8849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


債 務 人 邵可馨即邵麗美
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債務人邵可馨即邵麗美於民國86年8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
   用卡契約,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。依所訂契
   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、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
   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,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9.7
   1%計付之利息,併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二項修法規定至
   實施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及按延滯第
   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,延滯第二個月
   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,延滯第三個月(含)以
   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,延滯連續三個月以
   上(含)者,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,以三個月為上限,自民
   國97年2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71%
   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 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﹝下同
   ﹞42,885元(含本金37,785元、利息5,100元)及其中37,78
   5元自民國97年2月27日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 19.71計算之利息,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 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,迄未清償。懇請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等
   發支付命令,以保聲請人權益。
 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國商銀)自民
   國(下同)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
   公司合併,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,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
  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兆豐銀行),一切權利
   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,合先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38849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邵可馨即邵│民國97年2月2│民國104年8月│年息百分之19.7│
│  │37785 │麗美   │7日     │31日    │1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民國104年9月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1日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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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