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8682號
債 權 人 劉韋君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禮恩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代墊費用之收據、發票影本。
㈡陳報僱傭契約書影本或投保債務人公司勞保之釋明文件。
㈢確認請求標的記載聲請狀利息起算日為「2021年1月」之
記載是否有誤?(因與利息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不相符)
㈣陳報債務人開立花店正確名稱為何?
㈤確認債務人之「身份證字號」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請具
狀更正,並請提出債務人「洪禮恩」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
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