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8682號
TCDV,109,司促,38682,202012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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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8682號
債 權 人 劉韋君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禮恩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提出代墊費用之收據、發票影本。
  ㈡陳報僱傭契約書影本或投保債務人公司勞保之釋明文件。
  ㈢確認請求標的記載聲請狀利息起算日為「2021年1月」之
   記載是否有誤?(因與利息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不相符)
  ㈣陳報債務人開立花店正確名稱為何?
  ㈤確認債務人之「身份證字號」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請具
   狀更正,並請提出債務人「洪禮恩」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
   事欄勿省略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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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