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8677號
TCDV,109,司促,38677,20201216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8677號
債 權 人 林宗毅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俊仁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提出彩色版之借款契約書影本。(因債權人所提借款契約
   書立契約書人姓名被指印覆蓋無法辨識)
  ㈡有無一期未給付,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,若有此約定,並
   提出相關釋明資料,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
   部分之金額。
  ㈢確認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二是否有誤?(約定利率
   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,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
   權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日添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