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8677號
債 權 人 林宗毅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俊仁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彩色版之借款契約書影本。(因債權人所提借款契約
書立契約書人姓名被指印覆蓋無法辨識)
㈡有無一期未給付,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,若有此約定,並
提出相關釋明資料,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
部分之金額。
㈢確認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二是否有誤?(約定利率
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,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
權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賴日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