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382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許孟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陸拾壹元,及其
中本金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
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許孟玉於105年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
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
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
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
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迄109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7,561元整未為
清償(手續費300元整、消費款62,267元整、尚欠之分
期付款總餘額3,695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99元整及違
約金1,200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
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
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
份,計新臺幣65,962元自10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
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謹狀釋明文件:釋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廖碩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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