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8272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陳家昱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孟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確認債務人之姓名【吳孟「勳」】是否正確,並提出債務人
【吳孟「勲」】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珮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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