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8173號
TCDV,109,司促,38173,20201211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817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

債 務 人 楊晴惠 

債 務 人 陳采菁即陳秀李


債 務 人 楊杰潮即楊清祥


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伍佰陸拾柒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
 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楊晴惠前就讀嘉陽高中時,邀同債務人楊杰潮
  即楊清祥陳采菁即陳秀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
  貸款共1筆,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5,575元整,並約定於學
  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。
  (二)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,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
 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
  息外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付
  息日起,照應還金額,逾6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
  百分之10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6個月部份,按本借款
 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。
  (三)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
  即視為全部到期。
  (四)詎債務人楊晴惠自民國109年07月02日即未依約履行債
  務,迄今尚欠本金8,56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、違約
  金,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,債務人楊杰潮即楊清
  祥、陳采菁即陳秀李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 (五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茲為求清償之簡
  便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
  規定,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。
  釋明文件: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就學貸款利率資料
  表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凱飛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38173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采菁即陳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.9%   │
│  │8567元│秀李、楊杰│6月02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潮即楊清祥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、楊晴惠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采菁即陳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8567元│秀李、楊杰│7月03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   │潮即楊清祥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、楊晴惠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