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8158號
TCDV,109,司促,38158,20201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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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8158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  

代 理 人 王巧倫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孫樹森即孫周惠珠之繼承人孫中暘
孫周惠珠之繼承人、孫中原即孫周惠珠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聲請狀所載請求事項「債務人應給付」或「債務人應
   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」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
   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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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