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8075號
TCDV,109,司促,38075,20201211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8075號
債 權 人 黄忠銓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有健實業有限公司、廖志健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廖志健為債務人是否有誤?(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為
   有健實業有限公司不相符,而廖志健僅為有健實業有限公
   司之法定代理人)
  ㈡確認附表支票號碼WGA3976524之發票日為「109年8月24日
   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日添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