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8075號
債 權 人 黄忠銓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有健實業有限公司、廖志健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廖志健為債務人是否有誤?(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為
有健實業有限公司不相符,而廖志健僅為有健實業有限公
司之法定代理人)
㈡確認附表支票號碼WGA3976524之發票日為「109年8月24日
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賴日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