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8062號
TCDV,109,司促,38062,20201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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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806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莊東原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肆拾玖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叁佰叁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
 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債務人莊東原於民國100年06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
   為5520036615226705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
   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
   向聲請人清償,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9年11月29日
   結帳日止,帳款尚餘88,149元整未按期給付,經聲請人迄
   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
 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。為
   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對債
  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
   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
   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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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