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8025號
TCDV,109,司促,38025,20201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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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8025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


債 務 人 宋文益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零貳拾元,及自支付命令
 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
   哥大門號為0905359192之小額付費服務,透過債權人代扣
   付款購買app、遊戲點數、貼圖等商品。
  ㈡惟債務人於108年6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(附件帳單)
   ,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5
   ,020元(附件明細),經債權人多次催討,債務人均置之不
   理,顯無清償誠意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   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帳單、欠費明細表等影本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凱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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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