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947號
債 權 人 臺中市龍井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高瑞聰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文全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聲請狀內請求之事項「…按年息百分之2.55%計算之
利息」是否為誤?(因依借據影本所示,應以年息2.8%計
算利息)。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