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7946號
TCDV,109,司促,37946,20201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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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7946號
債 權 人 臺中市龍井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高瑞聰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鉅岳張美玉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。
  ㈡確認請求利率為年息2.53%或2.85%。(請求事項與原因事
   實不符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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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