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835號
債 權 人 王偉忱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至堯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已部分清償,陳報對2紙支票請求之金額各為何?
㈡補正票號OB0000000之完整支票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王凱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