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665號
債 權 人 臺中市新社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吳學輝
債 務 人 劉義吉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九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七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
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逾期本
金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利息,逾期利
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違約金,超過
六個月以上部分,逾期本金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一
二四計算之利息,逾期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一
二四計算之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陸拾肆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
七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
百零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部分,逾期本金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
利息,逾期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
違約金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,逾期本金部分按年利率百
分之二點九一二四計算之利息,逾期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
分之二點九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。
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