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7665號
TCDV,109,司促,37665,202012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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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7665號
債 權 人 臺中市新社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吳學輝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義吉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中記載「「債務人等」應給
   付債權人」及督促程序費用由「債務人等連帶」負擔是否
   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(因本件債務人僅一人)
   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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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