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7614號
TCDV,109,司促,37614,202012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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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7614號
債 權 人 徐元春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正賢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台端聲請狀當事人欄內記載之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,
  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為「無此編號」,請債權人陳報債
   務人正確之身分證字號,並提出債務人徐正賢之最新戶籍
   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並提出更正後
   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。
  ㈡請債權人提出本件聲請金額新臺幣160萬元,及美金10萬
   元之相關匯款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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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