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614號
債 權 人 徐元春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正賢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聲請狀當事人欄內記載之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,
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為「無此編號」,請債權人陳報債
務人正確之身分證字號,並提出債務人徐正賢之最新戶籍
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並提出更正後
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。
㈡請債權人提出本件聲請金額新臺幣160萬元,及美金10萬
元之相關匯款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