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7501號
TCDV,109,司促,37501,20201207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7501號
債 權 人 蔡秉成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鍾勝富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提出轉帳新臺幣72,000元之清晰轉帳明細表。
 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。(如:借據、支票、本
   票)
 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9年11月15日起算是否有誤?(利
   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)
  ㈣提出轉入鍾勝富存摺封面影本。
  ㈤提出債務人借款約定清償期為「民國109年11月15日」之
   釋明文件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日添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