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501號
債 權 人 蔡秉成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鍾勝富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轉帳新臺幣72,000元之清晰轉帳明細表。
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。(如:借據、支票、本
票)
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9年11月15日起算是否有誤?(利
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)
㈣提出轉入鍾勝富存摺封面影本。
㈤提出債務人借款約定清償期為「民國109年11月15日」之
釋明文件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賴日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