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500號
債 權 人 王用亨
債 權 人 陳美雯
債 權 人 朱俊憲
債 務 人 李宗晏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用亨、陳美雯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萬
元,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⑵新臺
幣肆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美雯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俊憲清償新臺幣捌佰肆拾伍萬元,及
其中⑴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⑵新臺幣柒佰肆拾
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