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500號
債 權 人 王用亨
債 權 人 陳美雯
債 權 人 朱俊憲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宗晏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(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
1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,
亦即於「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
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
新臺幣500元。本件係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,
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