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7378號
TCDV,109,司促,37378,202012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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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7378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




債 務 人 林志陵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玖佰玖拾壹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玖拾陸元,自民國(下同)一百零
  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三計
  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  計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  計付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(證
   一),有關借款期限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、
  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
  ㈡查債務人林志陵並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
  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償(證二),且經聲請
   人迭經催索,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,顯有違約之事實。
  ㈢次查,依契約書規定: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   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如遲延履行時,除
  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
   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另按約定利
  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依上述約定,債務人顯已喪失
   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
   償,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。
 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所請求之標的有附
   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   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借款契約書影本、帳務交易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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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