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7225號
TCDV,109,司促,37225,202012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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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7225號
債 權 人 太陽海岸大樓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林榮祺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鎮城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
  ㈡補正林榮祺現為太陽海岸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
   文件(如最新之縣市政府備查函或最新之選任主任委員之
 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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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