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225號
債 權 人 太陽海岸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林榮祺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鎮城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
㈡補正林榮祺現為太陽海岸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
文件(如最新之縣市政府備查函或最新之選任主任委員之
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