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224號
債 權 人 太陽海岸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林榮祺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厚武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提出林榮祺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(如公所
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)。
㈡提出債務人吳厚武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(門牌
: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街000號3樓之18)。及請提出債務人
吳厚武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
略)
㈢請釋明債務人是否居住於社區內?因聲請狀後附存證信函
寄址為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○0號。並請提出存證信函之
掛號回執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