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7224號
TCDV,109,司促,37224,202012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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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7224號
債 權 人 太陽海岸大樓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林榮祺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厚武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請提出林榮祺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(如公所
   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)。
  ㈡提出債務人吳厚武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(門牌
   :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街000號3樓之18)。及請提出債務人
   吳厚武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
   略)
  ㈢請釋明債務人是否居住於社區內?因聲請狀後附存證信函
   寄址為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○0號。並請提出存證信函之
   掛號回執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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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