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7210號
TCDV,109,司促,37210,202012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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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7210號
債 權 人 賴信機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驛盛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發支付命令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此為必備 之程式;未繳足裁判費,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、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未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 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9年12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,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顯非適法 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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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