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7210號
TCDV,109,司促,37210,202012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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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7210號
債 權 人 賴信機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驛盛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票據號碼WG0000000之本票,發票日塗改未簽章不生改寫
   效力,應以塗改前日期為準,但塗改前發票日記載不清,
   為無效票,請敘明就系爭債權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法律依
   據,若就系爭債權台端依據其他法律關係請求,如借款、
   貸款,亦請陳明併釋明之。
  ㈢請求利息年息6%之依據為何?(如依其他法律關係請求,
   若未約定利率,以法定利率年息5%計算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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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