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210號
債 權 人 賴信機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驛盛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票據號碼WG0000000之本票,發票日塗改未簽章不生改寫
效力,應以塗改前日期為準,但塗改前發票日記載不清,
為無效票,請敘明就系爭債權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法律依
據,若就系爭債權台端依據其他法律關係請求,如借款、
貸款,亦請陳明併釋明之。
㈢請求利息年息6%之依據為何?(如依其他法律關係請求,
若未約定利率,以法定利率年息5%計算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鄭淑英